关于《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JTG/T D21-2014(以下简称《细则》)中辅助车道最小长度的规定问题。
《细则》10.6.3对主线侧合分流连接部的辅助车道长度有最小值的要求。想请教一下,这个要求是否仅对两个互通式立交间的辅助车道的限制,而对于一个互通式立交中有《细则》中图10.6.2的情况是否是不适用,也就是说不用考虑辅助车道的最小长度问题。
个人理解,《细则》之所以有这个规定,正如《细则》中所说“主线侧合分流连接部辅助车道最小长度的确定,同时考虑了合、分流交通运行、变速段的设置和部分出口预告标志的设置等所需要的距离”。无论是两个互通式立交之间,还是一个互通式立交,只要出现有主线侧合流后又分流的情况,均存在交通运行、变速段的设置、交织(减速和加速的交织)等的问题,故均需要考虑最小长度的问题。
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设计人员,恳请给予解惑
王工,你好!对于你咨询的问题,我们的理解是这样的:
1、10.6.2条和10.6.3条均是对“主线侧合分流连接部的辅助车道”的设计而言的,10.6.3条文明确说明是对“主线侧合分流连接部的辅助车道”最小长度的进一步要求。
2、对于“主线侧合分流连接部的辅助车道”的情况,一般较多出现在两个互通式立交相邻距离较近时。但一座互通式立交中,也是可能存在的。提出对“主线侧合分流连接部的辅助车道”的规定和要求,是针对“先合流”,紧接着“又分流”的交通组织和车道变换的情况而言的,并非针对两座互通还是一座互通而言的,因此,我们认为所有存在这样的情况的即“主线侧合分流连接部的辅助车道”时,均需要满足这些要求的。
3、对于单独的、非“主线侧合分流连接部的辅助车道”,则应该不适用这两条了。
2014版技术标准中的4.0.22中,关于取消设置缓和坡段的规定,请问一下:
1.是不是适合所有公路
2.比如三级路,30车速 ,有一段(长度为1200m左右)平均纵坡6%,在设置了500米(单一坡段极限长度)的7%的纵坡以后,是否可以直接接一个或者多个大于3%的纵坡?
你好!
1、根据我们的掌握,新版《标准》的条文中取消了关于设置缓和坡度的要求,并不是意味着纵坡设计中不能设置缓坡了。具体请你参阅《标准》条文说明,以及相关修订支撑材料。另外,根据正在修编中的《路线设计规范》(送审稿),对缓和坡段的设置要求:缓坡更缓了,缓和坡段的长度更长了,总体的原因在于货车的性能越来越低下。
2、我们的理解是,新《标准》对于缓和方面的调整,主要是针对高速公路而言,低等级公路的纵坡设计基本是维持上一版标准和规范的指标体系的。
3、但是很重要的一点,对于上下纵坡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标准和规范都是推荐要采用运行速度方法进行检验和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