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JTG/T D21-2014
第4.5.1条的疑惑
尊敬的专家:
您好!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第4.5.1条规定“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公路立体交叉方案设计可采用年平均日交通量。年平均日交通量应采用主线交通量预测年限或立体交叉建成通车后第20年的预测交通量。”
对于新建道路交叉。其中第二句话中的前半句“年平均日交通量应采用主线交通量预测年限”与后半句“或立体交叉建成通车后第20年的预测交通量”,是否重复?既然交叉方案已经采用主线的预测年限了,又何来采用立交建成通车后20年年限?
如果不重复,我是否可以进行如下理解。比如:对于新建的两条一级公路形成的四路交叉,经过平交口服务水平分析后,运行12年以后才具备修建互通的必要;那么是否可以分期先期修建平交口,待运行12年以后届时根据具体交通量情况,再行按照20年的交通量预测修建互通式立体交叉呢?
感谢您百忙之中的解答,谢谢!
青岛市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2023年05月25日
联系人:刘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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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青岛市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您好,关于平交口设计中交叉范围内横坡控制,路线规范中给出了最小超高是2%,最大超高是6%。也就是说我是不是交叉范围内的横坡可以在这之间取值。但是路线细则里面又说交叉范围内横坡,不宜大于正常路段内的路拱横坡,正常路拱横坡都是2%或者1.5%。这是不是互相矛盾了。。。比如新疆地区路拱横坡多数都是1.5%,那交叉口范围横坡继续用1.5%,就小于路线规范里面规定的最小超高横坡2%了。这个不太清楚怎么理解?
尊敬的郭总:
您好!
请教一个问题,《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中,以 B级波形梁护栏为例,适用范围中的“小半径路段”,并未给出具体数值,请问这个小半径具体是指多少?期待您的回复!
请教关于直线、缓和曲线和圆曲线如何准确灵活运用的问题
尊敬的郭总:
您好!我是中交一航院的设计人员。关注《规范每周一问答》栏目很久了,对我帮助很大,解答了我很多的疑惑。现有几个困扰我已久的问题向您请教下:
1、《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7.2.2条针对的情况是没有缓和曲线的,那么此时圆曲线的最小长度的限值应执行哪一条?是执行7.8.1条吗?而7.8.1条是平曲线的最小长度,这其中包含了缓和曲线,通过读条文说明可知,最小值极限状态是2倍缓和曲线长度,理论上最小值不该小于3倍,那么最小圆曲线的长度应该等于缓和曲线长度,即取表7.4.3一样的数值吗?还是只有圆曲线没有缓和曲线的情况,圆曲线最小长度也得满足表7.8.1的要求?为什么?
2、针对第1个问题,想问一下《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为什么没有像《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表6.3.4-1把圆曲线的最小长度单独列出来?
3、规范7.4.2条列出了可以不设缓和曲线的条件,想问一下:1)满足该条的条件时,同向圆曲线可以直接连接(即便是中间的直线也不要了?)?2)那么7.2.2条应该也是省略缓和曲线的情况吧,此时怎么又要求两圆曲线之间的最小直线长度呢?3)7.2.2条还涉及到反向圆曲线,此时省略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执行哪一条(7.4.2条是指同向圆曲线的条文)?
4、当圆曲线半径大于表7.4.1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时,是否可以理解为从直线直接进入该圆曲线是顺畅的、容易的、安全的(无论从驾驶员操作便利性还是行驶轨迹的角度看)?这种圆曲线最小长度执行哪一条?还是把圆曲线两端的直线看成是“特殊的缓和曲线”对待?
5、例如“A1+R1+A2+A3+R2+A4+A5+R3+。。。。”或者“A1+R1+A2+R2+A3+R3+。。。。”这样的几公里甚至数十公里的线形组合,假设缓和曲线和圆曲线都满足规范的条文,但是平曲线之间就是不插任何直线,是否允许?
郭总,我感觉以上五个问题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都属于线形设计原理,请从原理上给指点迷津,十分感谢!
公路上我们在交口范围内,我们坡长是不是也可以不用满足最小坡长的规定,只要满足最小坡度的规定就可以?
郭总好!有个地方道路的长大纵坡问题向您请教一下。项目情况:位于四川凉山州,长大纵坡越岭段海拔2400米~3200米,为四改三级省道公路,设计速度30码,路基宽度7.5米,交通量较小,以小汽车为主,该越岭段高差790米、坡长14760米、平均坡度5.35%,超出了路线规范8.3.4条”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应不大于5%“的要求。由于该路为改造提升工程,越岭段基本还是按老路或老路走廊布线,若要控制平均纵坡不大于5%需要多展线1公里多,从节约工程造价,少增加新征占地,减少林地占用的角度考虑我们没去展线,而是在坡段中部增设了一段坡度-0.3%,坡长150的反坡,把整个路段划分为两个相对高差小于500的长大纵坡段,而按规范8.3.4条的规定若“相对高差200~500m时,平均纵坡应不大于5.5%”,则划分成两段后就满足要求了。请问我们这种处置方式可行吗?能不能通过反坡来把大的长大纵坡划为小的长大纵坡,如果可以的话,多少长的反坡才能算有效隔断?请郭总不吝批教,谢谢!
郭总您好,有个关于改扩建技术标准的问题想请教一下您。
《技术标准》1.0.8条的第2款中提到:“利用现有公路局部路段因地形地物限制,提高设计速度将诱发工程地质病害、大幅增加工程造价或对保护环境、文物有较大影响时,该局部路段的设计可维持原设计速度,但其长度高速公路不宜大于15km,一、二级公路不宜大于10km。”
《路线规范》4.2.8条提到:“改扩建公路应采用改扩建后的公路技术标准和指标,对于利用原有公路的路段,因提高设计速度可能诱发工程地质病害、增加工程造价或对保护环境、文物有较大影响时,经论证该局部路段可维持原设计速度和指标,其长度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不宜大于15km,一、二级公路不宜大于10km,但不应降低技术等级。”
上述两条内容,存在一个不同之处,就是《技术标准》中只是提到“局部路段的设计可维持原设计速度”,未提到公路技术等级;而《路线规范》中提到“改扩建公路应采用改扩建后的公路技术标准和指标”以及“……但不应降低技术等级”。两者在文字表达方面有些不大一样。
我想问的是,如果原有道路的某一段(越岭段)只能满足30km/h的三级公路,而项目全线是按照二级公路(集散功能)定位的,全线一般路段采用60km/h和越岭段采用40km/h的设计速度。但实际研究方案时发现,越岭段即使采用40km/h的设计速度,工程规模也会大幅增加,且由于纵坡问题,基本无法利用旧路,展线路段对山体开挖也比较明显。那这种情况,按照《技术标准》1.0.8条的第2款的规定,越岭段好像可以维持原设计速度,即30km/h的三级路指标。但这样好像又与《路线规范》有些冲突。导致目前不知到底如何理解和实际运用。
望郭总给与解惑,万分感谢!
你好!关于留言咨询的问题,我们已经专门编写了回复讨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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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规范条文说明,2.1.3,公路设计采用的设计车辆采用《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 1589-2016)。
查看GB1589规范,规范中没有铰接列车的描述,仅有长投铰接列车的描述,
想咨询下,长头铰接列车与铰接列车是否是同一个类型?
如果是的话,根据G1589中的描述,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P103中的铰接列车似乎不完全一样。
如果不是的话,那么铰接列车的定义具体是什么?
还是说铰接列车就是参考《公路路线设计规范》P103中的图示,前面牵引车为3轴,后面半挂车3周的车辆?
咨询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于加宽类别的选择,规范中集散二级公路与三级公路采用3类加宽与2类加宽,主要是考虑铰接列车,但是对铰接列车不知道具体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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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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