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总你好!
最近,我们院在做一条二级公路(集散功能),就二级集散公路是否需要做安评,院内技术人员在标准与规范的理解上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希望郭总能给予解答。《标准》第1.0.10条中规定:“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干线公路应在设计时进行交通安全性评价”;《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第1.0.10条中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干线公路应在设计时进行交通安全性评价”;该怎么理解?二级集散公路是否可理解为有条件可以进行安评?
1、关于交通安全性评价,你对条文的理解是准确的,即对于承担集散功能的二级公路,因为其设计速度较低,可视条件开展安全性评价。换句话说,就是标准规范未明确要求二级集散公路开展安全性评价。
2、但是,我个人认为,由于交通安全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结合各地情况,建议即便是二级集散公路,最好也能进行交通安全性评价。通过这一过程,检查完善各类与安全相关的设计及配套的设施等,应该也是很有必要的,无论是从道路通行安全、优化设计角度考虑,还是规范设计、规避可能存在的各类影响安全的问题等角度考虑。另外,建议二级集散公路在开展安全性评价时,应侧重考虑此类项目沿线村镇较多、横向交叉多、路侧干扰因素大等特点。
感谢您的回复!与上述问题相似,《标准》中,“二级及二级干线以上”需要安评,那么“一级集散”,是否属于“二级干线”以上,同时,《规范》所述“高速、一级和二级干线”是否特指“干线公路”而未包含一级、二级集散。
在本次《规范》修订时已经发现了你提到的理解性问题,所以在《规范》中对此的用词和表述就更加准确了。《规范》中采用的表述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承担干线公路的二级公路”,这三者是并列的关系。与此等同的、更细化一些的表述就是:高速公路、承担干线的一级公路、承担集散功能的一级公路、承担干线功能的二级公路,应进行交通安全性评价。